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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催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三原海航机械加工厂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原海航机械加工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莲民催字第00020号申请人三原海航机械加工厂,住所地陕西省三原县高渠乡和平村*组村口。负责人刘勇斌,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刘春梅,该厂职员。申请人三原海航机械加工厂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已于2012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日期:2011年9月29日;票号:3100005120988508;出票人: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浦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三原森迪机械有限公司;金额:叁万贰仟元整]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三原海航机械加工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永桓审判员  周 荣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红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