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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张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霍名媛与霍俊杰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霍名媛;霍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张初字第00459号原告霍名媛,女,201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徐巧,女,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霍俊杰,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名媛与被告霍俊杰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霍名媛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