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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玉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夏爱青与毕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爱青,毕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夏爱青,职工。被告毕志国,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爱青与被告毕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东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爱青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爱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夏爱青负担。审判员  苏玉荣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兴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