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夏爱青与毕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爱青,毕志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907号原告夏爱青,职工。被告毕志国,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爱青与被告毕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东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爱青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爱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夏爱青负担。审判员 苏玉荣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兴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