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徐斌与诸双利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诸双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82号原告:徐斌,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何泽宇,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岑睿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双利,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慈溪市。原告徐斌与被告诸双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斌起诉称:2011年11月4日,徐菊芬、毛红杰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一个月。原告要求两借款人提供可靠的担保,后被告自愿为徐菊芬、毛红杰向原告的200000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为此,徐菊芬、毛红杰在向原告出具的200000元借条中签字捺印,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签字捺印。次日,原告按约定向徐菊芬账户转账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两借款人未按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两借款人仅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支付利息至2012年4月3日。现两借款人无力偿还剩余借款,为此,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120000元及自2012年4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借条中的借款人徐菊芬已经被慈溪市公安局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本案存在刑事犯罪嫌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