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铜印民初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何新仓诉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第五煤矿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铜印民初字第00396号原告何新仓,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新沟,铜川市印台区148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第五煤矿。负责人宋云峰。委托代理人杨涛,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新仓诉被告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第五煤矿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新仓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新仓撤回对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第五煤矿的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新仓承担。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段建纲审判员 刘随社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毅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