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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徐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北刑初字第2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81年7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9月5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取保候审。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冀唐北检刑诉(2012)第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1日晚,周某(已判决)与王某(已判决)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商定就争执之事进行“商谈”。当晚21时许,周某与被告人徐某纠集数人到唐山市路北区红梅公寓王某家附近,持械与王某、孟某(已判决)等数名男子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王某、孟某持械对周某进行殴打,致其头部受伤,后二人持械将被告人徐某驾驶的捷达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周某的伤情为轻伤,被砸车辆损毁价值1195元。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日晚,周某(已判决)与王某(已判决)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商定就争执之事进行“商谈”。当晚21时许,周某与被告人徐某纠集数人到唐山市路北区红梅公寓王某家附近,持械与王某、孟某(已判决)等数名男子发生斗殴。斗殴过程中,王某、孟某持械对周某进行殴打,致其头部受伤,后二人持械将被告人徐某驾驶的捷达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周某的伤情为轻伤,被砸车辆损毁价值1195元。对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同案犯王某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和周某、孟某是朋友,他们以前有过结。2008年10月1日,我们一起在圣典吃饭,期间周某对我说“海涛,要不是你,大傻(孟某)的腿早就折了”。我们两个就吵起来了,后被朋友劝开。我回到家后,周某说找我去。我从家里拿了一把西餐刀装在兜里,在红梅公寓友谊路北侧的协和医药对面等周某。后来大傻也来了。此后徐某开一辆白色白色捷达车拉着周某还有4个人来了。徐某手里拿着一根镐柄追过来,我于是朝东北方向跑,没跑多远又转了过来,我拿出事先准备的西餐刀就扎了周某肚子两三刀及腿上等部位。孟某也拿着刀还是棍子形状的东西打周某身上。我俩把周某打倒后,我们俩将徐某开的捷达车挡风玻璃砸了。西餐刀被我扔在了路边垃圾桶里。打架时孟某手中的长家伙可能是他车上带的。2、同案犯孟某供述与辩解证实:当天王某开车回家,我也开车跟着他回家了,我们到红梅公寓楼下,周某给王某打电话,王某下车了。过了有20多分钟,王某从北边跑过来对我喊,大傻,他们打我。我就从车上找出防身用的伸缩铁棍,我看到周某拿着板砖、徐某拿着铁棍追王某。我冲了过去,和他们打起来。我用铁棍打周某头部两下,王某拿着刀子扎了周某两刀,之后我没看到徐某,后来王某的母亲给我们劝开了。徐某开车冲我们撞过来,我们躲开了,我把铁棍冲着捷达车扔了过去,又捡起一块石头冲捷达车砸了过去,把那车的玻璃砸碎了。我看到我们这方除了我和王某应该有两、三个人,我不认识。周某那方有四、五个人。后来得知小全是和王某母亲一起去的服务员,没有参与打架。3、同案犯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因晚上吃饭时,我和王某吵了起来,我很生气,我给王某打电话,到北新道上的顺天龙酒店门口找他,大概在22时15分徐某开车白色捷达车来接我一起往顺天龙方向走,半路上我听见徐某打电话让他找的人在顺天龙门口等着,我半路上给王某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在家楼下,让我去他家楼下找他,我们到了顺天龙门口接到了徐某找的三个人然后就去了路北区红梅公寓小区王某家。我没准备什么工具,徐某准备了两根棒球棒以备打架时使用。我和徐某还有他找的三个男子也下车了,其中两个人拿着棒球棍,王某看我们朝他过来,他就跑,王某父母就劝我们,我没追王某,过了一会,王某又跑回来了,手里拿着一把折叠刀和另一个男子(可能是孟某)一起打我,王某用刀扎我。参与打架的我们这一边有我和徐某,王某一方有几个人不清楚。王某应该是叫人了,旁边的那七八名男子应该是王某叫的,但那些人我不认识。当时王某的父母、妻子在场着,其他人有谁我不知道了,但我被王某的妻子送去医院的过程中还有一名女子。4、被告人人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回到家后,周某给我打电话说王某请我们喝酒,我开车接的周某,晚上10点左右,我靠边停车,我和周某冲着海涛走过去,我和周某下车到王某跟前,王某背着手,我们还没和他说话,他就冲我头部砍了一刀,之后冲出30多人,海涛说砍死他们,我就躺在地上。我就听见周某的叫声,还有砸车的声音,我躺在地上后没有人过来再打我,大约过了两三分钟,这帮人就走了,我想我的车也没有了,然后我就扶周某上医院了。我头部被王某砍了一刀。我当时喝多了,我头上被打了,头脑不清醒,只想跑,没有撞人的意思。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1日晚22时许,我看到路对面来了一辆捷达车,车上下来4、5个人,包括司机,每人手里都拿着刀和棒子类的东西,这些人下车就冲着友谊路与北新道交叉口友谊路东侧第二个路灯边的七八个人去了。这些人一看车上下来人,就往南跑了一会,就看见4、5个人追他们,他们又返回来,手里拿着铁棍之类的东西打捷达车上下来的人。双方打到一起,把其中一个人打到马路牙子上,有四五个人用铁管打他,当时一个四五十岁的女人可能是他们家长,让他们停手。捷达车上的人都上了车,车往北开,到了北新道又拐了一下,又返回来上了友谊路东的人行道上,冲拿铁管的这些人撞,他们没撞着人,反而被那些人用铁管把车的玻璃给砸了,然后这伙人就坐着捷达车往友谊路南跑了。6、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当天是孟某送王某酒后回家的,不一会王某又出去了,我们一家子还有大傻也跟着下楼了,我们在楼下劝他回家。这时来了一个白色捷达轿车,下来两三个年轻人,其中一个手里拿着一把刀,他们下车指着王某就喊打。我就让王某快跑。然后他们又冲我们周围的几个年轻人砍去,之后这几个人就奔大傻去了,大傻当时在我们附近。大傻就和他们打起来了。我没注意大傻手里是否拿东西。当时场面很乱,之后一个从捷达车上下来的人被打倒在地,大傻打那个人着。后来有人开捷达车撞我们,王某和大傻用石块将玻璃砸碎。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当天是大傻把王某送到家的,我在厨房做饭,过了一会我亲家说王某不对劲,下楼了,可能要打架,我就和我妻子,亲家夫妇、儿媳都下楼追王某,到楼下我看到大傻扶着他站着,我对他说快回去,这时北边来了一辆捷达车,周某、徐某从车上下来,周某手里拿着一把砍刀,徐某也拿着不是刀或是棒子,我就对王某说赶快跑,王某就跑了。周某的车上又下来了三个人,手里也拿着家伙,不是刀就是棒子,冲我们过来,没有追到王某,又向大傻过去了,大傻和他们打到一起。海涛回没回来我也没注意,我被这场面惊呆了,这时白色捷达车冲马路牙子开过来,我看到周某倒在地上,我没见到王某和大傻哪去了。这辆白色的捷达车被别人砸了,是谁砸的我也没注意。8、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是大傻给王某送来的,王某喝多了,是被大傻扶回来的。过了20分钟,周某给海涛打电话,电话里,问海涛在哪,并和海涛说说,我也不知道他们想说什么,随后王某就下楼,全家也追下楼,我公公和婆婆劝海涛回家,正在这时,周某他们开一辆白色捷达车停在了友谊路边上,这时我看到周某从车上下来,拿没拿东西我没注意,直接往海涛这边走,并指着海涛说:王某,打他。由于我正劝海涛,周某身边有没有人我没注意。王某就跑。后来捷达车开车要撞我们,我们躲开了,我看到周某倒在地上,我就给他送到了医院。我就看到周某下了车,车上应该还有人不知道是谁开的车。9、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徐某犯罪时已满18周岁,现实表现一般。10、鉴定结论证实:经唐山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周某为轻伤。经唐山市路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白色捷达车轿车前后风挡玻璃各一块总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195元。11、案件来源证实:2008年10月1日21时许,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大里路派出所接报案在路北区红梅公寓外有人打架并有人受伤,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展开侦查。12、报案材料证实:2008年10月2日徐某报案称:我和周某在原金鸣娱乐城对面马路上被海涛浴池的老板海涛给砍伤了。13、抓获材料证实:2011年2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警大队分别将王某、孟某、周某抓获,徐某在逃。9月5日徐某到我局投案自首。14、扣押笔录证实:被告人徐某、周某打架时开的白色捷达车被依法扣押。15、照片材料证实:王某、孟某在红梅公寓外砸毁的捷达车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聚众斗殴罪的定性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3日起至2013年6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艳辉审 判 员  赵 宁人民陪审员  赵玉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