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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怀树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树,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610号原告张怀树,男,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刘军,男,汉族,原住延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怀树诉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怀树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怀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怀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实际由原告张怀树负担1650元。代理审判员 孙 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