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民特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蒋立申请宣告公民李文华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鄂江汉民特字第00007号申请人:蒋立。申请人蒋立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文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蒋立述称,被申请人李文华与申请人蒋立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李文华突发疾病脑动脉瘤破裂,经多家医院治疗,目前一直外于浅昏迷状态,言语、自理等功能均丧失。武汉市普爱医院司法鉴定所评定被申请人李文华伤残程度为三级。故申请人蒋立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文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李文华进行了鉴定,并于2012年6月11日出具武精医鉴字201206157号鉴定意见书,诊断被申请人李文华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鉴定结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文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曲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