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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民立一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9-10-29

案件名称

彭丽丽与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彭丽丽;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立一初字第00103号原告彭丽丽,女,195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系本钢退休工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告宋宇,男,35岁,汉族,本溪市人,系本溪大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丽丽诉被告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丽丽经本院下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高攀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贾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