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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任某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任某某,女,汉族,1976年6月23日出生。被告武某某,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任某某诉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任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韩丽坤审 判 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查光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