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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施武军与慈溪市和宇电器有限公司、虞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武军,慈溪市和宇电器有限公司,虞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30号原告:施武军,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蒋勇法,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和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师东村)。组织机构代码:67470798-5法定代表人:虞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虞勇,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和宇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慈溪市。原告施武军与被告慈溪市和宇电器有限公司、虞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袁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武军起诉称:2012年2月6日,宁波优家电器有限公司因需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借款月利率2%,借款指定汇入徐菊芬的银行账户,账号81×××18。两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盖章、签名。后借款人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其余本金及利息至今未归还或支付。现诉请判令:1.两被告连带清偿借款人优家公司向原告的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2年6月6日的利息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本案涉及的案外人徐菊芬已经被慈溪市公安局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而徐菊芬系借款人宁波优家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毛红波的母亲,并为借款人向原告的借款提供了担保,且该借款汇入徐菊芬的个人账户。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案外人徐菊芬已经被慈溪市公安局以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本案存在刑事犯罪嫌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施武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