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执字第403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雪与陈小艳,徐国富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4038号申请执行人李雪,住湖南省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叶刚,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陈小艳,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被申请执行人徐国富,住湖北省当阳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三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小艳、徐国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249322.07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执行员 马翼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