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催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西安盛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盛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催字第00026号申请人西安盛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纬二街世纪经典1幢5层03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剑勇,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杨永萍,女,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申报人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宁县石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文锋,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邢晓飞,该公司销售部副部长,其他信息不详。申请人西安盛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称其所有票号为3090XXXX/2450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宁夏宏岩矿业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西安盛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