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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王春芳与沈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芳,沈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98号原告王春芳,女,汉族,1952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海明,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秀敏,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鹰,男,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春芳诉被告沈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沈鹰在法定期限内对管辖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岗区,因此本案应移交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沈鹰所提交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平社区盛龙路万象天成10栋B单元2602。故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沈鹰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    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立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