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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怡彤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神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怡彤化工有限公司,宁波神博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63号原告:上海怡彤化工有限公司。住册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2851弄9号H-175室。实际经营地:浙江省宁波慈溪杭州湾新区浦东渔村下四灶124号。法定代表人:蔡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涛,男,系原告员工。被告:宁波神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法定代表人:蒋龙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蒋勇法,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萍,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怡彤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神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清偿欠款为由,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怡彤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黄文琼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施雪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