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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霞民三初字第24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市霞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等与袁亚胜、湛江开发区新鹏程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市霞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袁亚胜,湛江开发区新鹏程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物资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霞民三初字第24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市霞山支行,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负责人梁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海燕,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负责人钟跃,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海燕,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亚胜,男,汉族,湛江市坡头区人,湛江市××房产开发公司干部,住湛江市。委托代理人郑凯杰,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霞,广东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开发区新鹏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林康养,公司经理。第三人湛江市霞山区物资总公司,住所地湛江市霞山区。法定代表人肖邓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真才,原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市霞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各诉被告陈苇薇、陈洁、李英姿、肖如连、石玉宪、吴庆业、林月莲、袁亚胜、陈发利、被告湛江开发区新鹏程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湛江市霞山区物资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9宗系列案件,其中被告为陈苇薇一案已经本院重审并作出判决,尚未生效。因本案属于系列案件,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需待被告为陈苇薇一案生效后再作出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余文晓审判员  蔡 毅审判员  王玉燕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嘉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