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三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连庆与颉玉良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庆,颉玉良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三初字第1139号原告徐连庆。被告颉玉良。原告徐连庆诉被告颉玉良汽车修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俊领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获悉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颉玉良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连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连庆负担。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