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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三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徐连庆与颉玉良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庆,颉玉良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三初字第1139号原告徐连庆。被告颉玉良。原告徐连庆诉被告颉玉良汽车修理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俊领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获悉被告的准确地址,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颉玉良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连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连庆负担。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文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