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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一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吴生权与刘金海、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生权,刘金海,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一初字第01143号原告:吴生权,男,汉族,1956年12月1日出生,住芜湖市芜湖县。委托代理人:乐传民,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金海,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无为县。被告: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韩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玲,女,汉族,1989年8月23日出生,住芜湖市弋江区,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的原告吴生权诉被告刘金海、被告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陶呈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