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牡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朱兴武与崔占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武,崔占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菏牡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朱兴武,农民。被告:崔占东,农民。原告朱兴武与被告崔占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德平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兴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占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兴武诉称:2012年3月21日9时30分左右,在小留镇马村集南头的东西公路上,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被告动手将我眼部打伤,后被送到菏泽市立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处���决定,对被告行政拘留7天,罚款300元。但对民事部分,被告拒不支付相关费用,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300元。被告崔占东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9时30分左右,在小留镇马村集南头的东西公路上,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被告崔占东将原告朱兴武的眼部打伤。原告在菏泽市立医院住院13天,花医疗费7519元。住院期间,原告由其妻马翠环(农民)护理。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10300元。另查明:2011年农、林、牧、渔业年均工资为29351元。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菏泽市立医院住院结算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崔占东将原告朱兴武致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519元,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应按有关标准计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占东给付原告朱兴武医疗费7519元、误工费1045.38元(29351÷365×13)、护理费1045.38元(29351÷365×13)、住院伙食补助费390元(30元×13),以上共计9999.76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驳回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崔占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