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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岳小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小巧,郝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278号申请执行人岳小巧。被执行人郝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8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郝国强支付申请人岳小巧借款1万元、利息1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支付案件诉讼费37元,负担申请执行案件收费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郝国强在银行固定存单11132元。后查明,此存单总额为44100元,系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给予郝国强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但因土地征收补偿额度未达成一致,此存单被执行人拒绝签收,仍暂存于新筑街道办事处。为避免矛盾激化,对此账户暂不宜进行扣划。因执行期限原因,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执字第002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