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执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弥兰芳与孟晓辉变更抚养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兰芳,孟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澄执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弥兰芳,女。被执行人孟晓辉,男。申请执行人弥兰芳与被执行人孟晓辉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三民初字第00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原县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12年4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付诸实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李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