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第582号原告张某。被告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以“无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青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连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