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卓某与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610号原告:卓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珠海市香洲区,现住址: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7。被告:定某,女,回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现住址: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369。原告卓某诉被告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进行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