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文霞与被告万志强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文霞,万志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546号原告曹文霞,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黄沙镇北黄沙村。身份证号:13042719791009674X被告万志强,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黄沙镇南上庄村。身份证号:130427198011196713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文霞与被告万志强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文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曹文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超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希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