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执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如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如楠,麻晓燕,郭健,西安市美美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西安玖恒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931号申请执行人王如楠,国家开发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赵小萍,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麻晓燕,西安市电信分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郭健,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市美美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柿园路甲字60号C幢10104号房。法定代表人:卫星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西安玖恒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南三路西段南侧加勒比座1幢30102号房。法定代表人卢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如楠与麻晓燕,郭健,西安市美美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西安玖恒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麻晓燕,郭健,西安市美美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西安玖恒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觉配合申请执行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和银行解冻手续。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07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惠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孙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