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古民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李春金与王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金,王友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848号原告李春金,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友志,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金与被告王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春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春金负担。审判员 么 伟 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欧阳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