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袁宪波与张兴海、青岛全智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宪波,张兴海,青岛全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袁宪波,农民,系青岛市城阳区正海园建筑机具租赁处业主。被执行人张兴海(常用名张波),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全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嵩山二路。法定代表人张恩全。申请执行人袁宪波与被执行人张兴海、青岛全智机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商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0)城商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蒋 涛审判员 李 跃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祝洪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