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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弋忍民与弋保民、弋香卫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弋忍民,弋保民,弋香卫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292号原告弋忍民。被告弋保民。被告弋香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弋忍民诉被告弋保民、弋香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弋忍民于2012年7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弋忍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余款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牛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