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2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弋忍民与弋保民、弋香卫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弋忍民,弋保民,弋香卫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292号原告弋忍民。被告弋保民。被告弋香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弋忍民诉被告弋保民、弋香卫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弋忍民于2012年7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弋忍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余款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牛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