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翟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翟某,男,195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翟某诉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22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赵某银行存款贰仟元整至安阳县法院帐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