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某析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37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于某某,女,汉族。李某某与于某某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将西安市二马路XXX号座北向南平顶房二层房屋一间过户到李某某所有。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强制执行法律文书,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7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