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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仙执民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为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6日作出(2011)台仙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限原告王某在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陈某现金应得款8500元和华硕笔记本电脑折价款2000元,合计10500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于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的嫁妆已经执行完毕,另外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的10500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无存款,且���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第38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张建军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