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正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孝忠诉杨明礼、杨义民、杨继民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孝忠,杨明礼,杨义民,杨继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正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杨孝忠,男。委托代理人:杨安民,男。被告:杨明礼,男。被告:杨义民,男。(缺席)被告:杨继民,又名杨朱牛,男。本院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的杨孝忠诉杨明礼、杨义民、杨继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国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安民、被告杨明礼、杨继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义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安民诉称:2003年5月,原告杨孝忠迁户周家村四组,村上给原告划拨宅基地0.5亩、承包地2亩,2011年9月原告在该宅基内修建房屋。2012年清明节,三被告无故在原告宅基东面承包地内栽树,修建坟园,侵占原告承包地0.138亩。现要求三被告停止侵占,清除所栽树木,恢复承包地原貌。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杨明礼辩称:原告擅自建房且在我们家祖坟上挖土,使我们精神受损,要求赔偿。被告杨义民未答辩。被告杨继民辩称:原告建房将我们家祖坟破坏,从道义上给我们家族造成精神摧残,且修坟一事与原告方协商。现原告起诉我们,从经济上也给我们造成损失,要求原告进行赔偿。被告方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杨孝忠本系周家乡惠塬村人,2003年5月,杨孝忠迁户周家乡周家村四组,村上给其划拨宅基地0.5亩,承包地2亩,2011年9月杨孝忠在该宅基地内修建房屋7间。2012年农历1月,被告杨明礼在原告房屋东面发现自家老坟,便与被告杨继民组织自己家族,并于3月20日经被告杨义民带领寻找原告之父,协商修坟一事,但未有结果。4月4日清明节时,被告杨明礼、杨继民便组织家族人员在原告宅基东面修建坟园,栽树4棵,侵占原告承包地长11.8米、宽6.5米(0.115亩)。2012年4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另查明,被告杨义民未参与清明节修坟园一事。本院认为:原告由惠塬村迁户周家村四组,其便为周家村四组村民,因此原告对自己在周家村四组的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被告方于2012年农历1月在原告承包地发现自家老坟后,清明节时在该处修建坟园、栽植树木,祭奠先人,以尽孝道,本是人之常情,但其在修建坟园、栽植树木时,应和原告或原告家人协商,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其为祭奠先人,表达自己对已故亲人的怀念和哀思之情,可采取其它方式,而不应组织家族人员修建坟园,侵占原告承包地,给原告行使自己权利取得收益造成障碍。被告方在和原告及其家人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在原告承包地中修建坟园、栽植树木,做法是错误的,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其承包地享有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方停止侵占、清除所栽树木、恢复承包地原貌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杨义民未参与在原告承包地中修建坟园、栽植树木的行为,故杨义民对原告的诉请不负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一)、(二)、(五)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明礼、杨继民立即停止侵害,清除在杨孝忠承包地内所栽树木,恢复该土地原貌;杨明礼、杨继民对清除在杨孝忠承包地内所栽树木,恢复该土地原貌负连带责任;杨义民对清除在杨孝忠承包地内所栽树木,恢复该土地原貌不负责任。限第一项执行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杨明礼、杨继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国柱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五)恢复原状;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