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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德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德琼,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德琼,住重庆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明喻恒康佳苑14号附一层。法定代表人张祥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勤勤。委托代理人彭腾。上诉人徐德琼与被上诉人重庆市安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3日作出(2012)江法民初字第01452号民事判决,徐德琼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徐德琼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德琼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德琼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徐德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永雄审 判 员  张应君代理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