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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涂相仁与熊三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相仁,熊三根,焦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涂相仁,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熊三根,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第三人:焦爱英,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涂相仁与被执行人熊三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三根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焦爱英系被执行人熊三根的配偶,被执行人熊三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所应承担的赔偿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熊三根及其配偶焦爱英共同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焦爱英为本案被执行人,焦爱英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涂相仁清偿债务51939.3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林审判员 肖翠云审判员 李小青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