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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与深圳市南岭股份合作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2011]深龙南规土罚字第122号《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南岭股份合作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平西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57002301-X。法定代表人贺少波,大队长(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峰。委托代理人胡巍。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岭股份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育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2011]深龙南规土罚字第122号《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强制拆除相关违法建筑。在本院审查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7月10日以移送案件的证据材料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申请强制执行的[2011]深龙南规土罚字第122号《深圳市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公庭审 判 员  张静平代理审判员  陈锦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映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