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3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温国炽与清远市博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温国炽;清远市博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394号原告:温国炽,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系清远市清城区信和科技经营部经营者。被告:清远市博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凤翔大道**东方巴黎**楼****房。法定代表人:郭海见。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国炽与被告清远市博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国炽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国炽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国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温国炽负担。审判员 李 航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谢艳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