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王文英与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英,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王文英。委托代理人:代永明。被告: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国顺。委托代理人:张水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英诉被告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英撤回对被告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文英负担。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