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蓝法执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陶民财与周少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民财,周少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田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法执字第00073号申请执行人陶民财,又名陶民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周少林,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田支公司。住所地:蓝田县45号。负责人刘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陶民财与周少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蓝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本案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蓝民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哲强审 判 员  许宏刚代理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