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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陈俊祥、李振祥、穆振海、申秀芳、刘岐诉王长江、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祥,李振祥,穆振海,申秀芳,刘岐,王长江,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406号原告陈俊祥,男,汉族,46岁,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李振祥,男,1994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穆振海,男,1993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申秀芳,女,1991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刘岐,男,199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王长江,男,1995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俊祥、李振祥、穆振海、申秀芳、刘岐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王长江驾驶的鲁NH3W**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长江驾驶的鲁NH3W**号���型轿车一辆(查封于武城县军骧驾校停车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