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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汪秋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汪秋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7-20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7-20拟稿人拟稿单位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325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朱石麒,职务:理事长。诉讼代理人:孙泽平,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秋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4001。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汪秋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6月29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79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吴淑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