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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塞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振军申请王院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塞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杨xx,男,生于1969年6月30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街道办居委真郊政村滴水沟二队居民,住安塞县街道办居委真郊政村滴水沟二队012号。被执行人王xx,男,1975年7月30日,陕西省安塞县人,系安塞县旅游局干部,现住安塞县后街。申请执行人杨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1)塞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确定由审判员刘增兵、审判员高明照、审判员陈晨组成合议庭,刘增兵担任审判长。本院于2012年3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王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xx履行(2011)塞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王xx于2012年7月10日自动履行(2011)塞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给付内容且兑付完毕,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塞县人民法院(2011)塞民初字第004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增兵审判员  高明照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