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执一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3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107号。负责人:苏芳,行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乙路南段48平安大厦。负责人:张惠朋,经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2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支付贷款23946.7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23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