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琅执字第00258-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陈健与滁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健,滁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滁州市公路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琅执字第00258-2号申请执行人:陈健,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滁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负责人:谢有东,该局局长。第三人:滁州市公路管理局。本院在执行陈健与滁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的分支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滁州市公路管理局为本案被执行人。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陈健清偿债务3333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王 苏审判员 张 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