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商初字第64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吕梅与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吕梅;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648-1号原告:吕梅,女,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广平,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荷泽市牡丹区黄河路南(银川路西)。法定代表人:邓华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梅与被告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刘烟生以其自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莱山区前七夼天成中巷15号内4号、建筑面积为86.52平方米、烟房权证莱私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梅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一鸣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8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