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新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倪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德新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倪某。被告徐某。本院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审理原告倪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范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