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来所与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来所,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郸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871号原告王来所,农民。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西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徐抑非。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路409号。负责人朱中明。被告邯郸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工商联大厦4楼四层。法定代表人张海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来所诉被告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郸市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来所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来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来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来所负担。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敏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