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山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刘玉洞、李秀风、曹新荣、刘化康、刘岩与李玉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洞,李秀风,曹新荣,刘化康,刘岩,李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洞申请执行人李秀风申请执行人曹新荣申请执行人刘化康申请执行人刘岩被执行人:李玉来本院在执行刘玉洞、李秀风、曹新荣、刘化康、刘岩诉李玉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2011)山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马宏伟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