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民一初字6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650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爱学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岳春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