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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一初字6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一初字650号原告王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爱学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岳春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