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聊东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袁文文、李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袁文文;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袁文文,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本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孙阳东,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地税局干部,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关于袁文文申请执行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2年7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工资,被执行人除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1)聊东民一初字第25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蔺亚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