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宛龙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0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张佳、王连生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佳;王连生;邓大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宛龙刑初字第29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佳,又名张小龙,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0年3月3日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12日,被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年8月30日被宣告缓刑予以释放。因涉嫌抢劫,于2011年12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2年1月1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辉,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连生,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务工,住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抢劫,于2011年12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2年1月1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辩护人余和平,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大阳,又名邓天恩,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南阳理工学院在校学生,住南阳(户籍地唐河县)。因涉嫌抢劫,于2011年12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2年1月1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11日转监视居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佳、王连生、邓大阳犯抢劫罪,于2012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冬云、助理检察员全慧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佳、王连生、邓大阳及辩护人李辉、余和平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4日,谭红江(另案处理)因与李响有纠纷,遂与被告人王连生预谋抢劫李响。后王连生纠集被告人张佳,张佳又纠集乔伟始(另案处理)与被告人邓大阳,五人于2011年12月15日21时许,在南阳市武侯路第二十二中西校区附近,欲对在华光宾馆上班的李响实施抢劫,并由张佳准备了一把小水果刀,后交给乔伟始携带。因李响骑电动车车速较快,未能拦截。后被告人王连生又同谭红江预谋再抢一目标,谭红江提出对刚下班的被害人许某实施抢劫。当被害人许某骑自行车行至第二十二中西校区附近时,经站在路对面的王连生指认,被告人张佳伙同乔伟始与被告人邓大阳将许某拦下,拽至武侯路路边的一小道内对其殴打,乔伟始用水果刀将许某背部皮肤扎伤。许某被抢走20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张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提请依法判处。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佳、王连生、邓大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辩护人李辉提出:1、被告人张佳在案件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许某的经济损失2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3、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余和平提出:1、被告人王连生在案件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2、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3、其系初次犯罪,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4日,谭红江(已判刑)因与李响有纠纷,遂与被告人王连生预谋抢劫李响。后王连生纠集被告人张佳,张佳又纠集被告人邓大阳和乔伟始,五人于2011年12月15日21时许,在南阳市武侯路第二十二中西校区附近,欲对在华光宾馆上班的李响实施抢劫,并由被告人张佳准备了一把小水果刀,后交给乔伟始携带。因李响骑电动车车速较快,未能拦截。后被告人王连生又同谭红江预谋再抢一目标,谭红江提出对刚下班的被害人许某实施抢劫。当被害人许某骑自行车行至第二十二中西校区附近时,经站在路对面的被告人王连生指认,被告人张佳、邓大阳伙同乔伟始将许某拦下,拽至武侯路路边的一小道内对其殴打,乔伟始用水果刀将许某背部皮肤扎伤。许某被抢走2000元现金及一部手机。另查明,被告人王连生于2011年12月19日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张佳、乔伟始,并配合公安机关抓获邓大阳。案发后,被告人张佳家属于2012年3月8日赔偿给被害人许某经济损失2000元,许某出具谅解申请,要求对张佳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许某的陈述(2011年12月15日,见卷二P71-74):……今天晚上我在单位华光宾馆值班,21时许才下班,我一人骑自行车从单位回暂住处曾楼,当行至武侯路二十二中西校区东侧一点时,路边站有四个年轻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拦住我问我是不是许某,我说是,那名男子说你欠我们老板来赌的钱,我说我没有来过赌。接着他让另一名男子给老板打电话,问我话的男子和另外一名男子共两我对我拳打脚踢。打我的俩男子架着我从武侯路往交警支队家属院方向去的路上走,另外两个男子推着我的自行车,这期间,打我的一名男子用一个尖刀抵住我的肚子左侧,我没敢吭声,我们走进道里十多米时,问我话的男子说我欠他们老板五千元钱,是我来赌输的,并准备给他们老板打电话,这俩男子一直在打我,另两个推着自行车在旁边站着。后来我忍不住他们打我,就问他们要多少钱,对方一名男子说欠他们老板五千元,先拿两千元。接着我从身上钱包内拿出2000元现金递给问我话的男子,这时我手机有接收到短信的铃声,问我话的男子让我把手机掏出来,不让我打电话。我把手机递给问我话的男子,他又将手机递给别人并让把卡扣掉。随后那四名男子就往武侯路上跑,其中一名男子边跑边说还有3000元。我也没看清对方在武侯路往哪个方向跑了。我稍微顿了一下,就骑着自行车返回单位,找到朋友王苗,用王苗的手机联系厨师长谢力辉,谢厨师到单位后带我去外面诊所包扎伤口后,谢厨师报的110……我的背部有刀伤,左腿被踢伤,脸左侧上方被打伤。对方一名男子拿手有东西,但没看清,感觉是把尖刀…………对方有四人,问我话的男子,20岁左右,身高1.72米左右,体态中等,短发,肤色一般,本地口音,穿咖啡色上衣;还有一男子,20岁左右,身高1.7米左右,体态中等,戴一黑色口罩,上有白色图形,另外两名男子特征没印象……我从来不赌博……我被抢走2000元现金,是今天下午才发的工资,和一部白色步步高翻盖i508手机,是2011年7月份买的,买时1198元,现在有八成新……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张佳的供述(2011年12月19日,见卷二P28-34):……2011年12月14日晚上23时多,我在唐河老家已经睡觉了。我接到朋友王连生的电话,王连生在电话中说他有个朋友在南阳一个酒店同别人发生矛盾了,对方总欺负他,想让咱们替他出出气,把他打个半月起不来,正好明天晚上他发工资,咱们把他打一顿,顺便把他的工资抢了大家分分。王连生问我愿意不愿意干,我说南阳正严打,我先问一下邓天恩和乔伟始再说。第二天上午9时左右我约乔伟始在唐河“漂亮宝贝“小儿洗浴中心四楼见面,我把王连生给我说的话又给乔伟始说一遍,我问乔伟始是否愿意干,乔伟始说同意干。然后我又给邓天恩打电话,也把王连生给我说的话又说了一遍,我问邓天恩是否愿意干,邓天恩也同意干。我就给王连生打电话说同意干。中午我和乔伟始一起在唐河吃的饭,吃晚饭玩了一会到下午15时左右,我和乔伟始坐上了从唐河到南阳的汽车。坐上车后我给邓天恩打电话问他在哪里,邓天恩说在他南阳枣林的出租屋内。到下午16时多,我给邓天恩打电话发现他手机停机了,于是我和乔伟始直接到了他的出租屋找到了他。见到邓天恩之后,邓天恩让我给王连生打电话问清地点。我又给王连生联系,王连生接着电话后是邓天恩同王连生说的,王连生说让我们到二十二中门口等着他。然后邓天恩去学校找朋友借了20元钱准备打车去二十二中门口。下午17时多我同乔伟始、邓天恩先坐公交车去火车车站,然后直接打轿的去了武侯路二十二中门口。到后没有见王连生,我又给王连生打电话,王连生说等一会我方便了给你们打电话。等到晚上20时左右,王连生给我打电话说让我们到武侯路与车站路交叉口见他一起吃饭。见到王连生后我们四人现在武侯路与车站路交叉口东边一点的一个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王连生说那个要教训的人叫李响,在华光宾馆上班,晚上9点半下班,等他下班了到二十二中西边等着他再动手。我还同邓天恩私下说要是没办成事了就向王连生要50元回家。我们吃过饭后感觉时间还早就去隔壁网吧上网。到9点25分左右,感觉时间差不多了,我们就从网吧出来走到二十二中门口西边路边等。王连生给他的朋友打电话问李响出来没有,他朋友说出来了。等到9点30多分左右,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沿武侯路从东往西过来了,王连生说骑电动车的男子就是李响,但是他说的有点晚了,我们刚上前准备拦李响,李响也察觉了就加快电动车速度跑了,我们追了几步感觉追不上就不再追了。我只看见那个骑电动车的男子戴着帽子,围着围巾,戴着口罩,看不清长什么样,穿深色袄。李响骑电动车跑之后,乔伟始说咱们不能白来,总得弄点钱。王连生听见后说,后面还有人,咱弄后边的人。接着王连生就给他朋友打电话,王连生对他朋友说李响跑了没有得手,不行了要是宾馆里再出来人了说一下再整一个。他朋友说正好宾馆里还有一个正准备骑自行车走,当时他朋友还说了这个人的名字叫许某。然后等了两分钟左右,见一个骑自行车的男子过来了,王连生说就是这个人。于是我和邓天恩、乔伟始就上前拦这个骑自行车的男子,我问他是不是叫许某,他说不是的,我感觉他不老实,就同邓天恩、乔伟始一起把他从车子上拽下来,我捞着他的右胳膊站在他背后,乔伟始捞着他的左胳膊站在他前面,邓天恩推着他的车子到路边,我和乔伟始将许某拽到二十二中校区西边30米左右的一路道内10多米处。到那里后乔伟始先用脚踢许某的腿,我也用脚踢他的背及腿部。我和乔伟始说许某欠老板的钱让他还钱,我在用脚踢他的过程中见乔伟始从裤子口袋里掏出来一把小折叠刀,打了一会后他说你们别打了,我身上有钱我给你们。我说谁稀罕你的钱,你自己找老板去还钱。之后我对邓天恩说你给老板打电话看他欠多少钱,邓天恩就拿着电话装着给老板打电话然后说欠老板五千元钱。许某说他身上只有两千,我说先拿两千,剩下的三千你自己还给老板。然后许某就从口袋里拿出钱包将两千元钱递给我,我接到钱后许某的手机又响了。许某拿出电话准备接电话,邓天恩说把他的手机也拿过来,乔伟始就上前把他的手机夺过来了。然后我和乔伟始就又踢了他几脚就同邓天恩一起走出那个路道,到路边后就开始往东边跑,跑了七、八十米见过来一辆轿的,我们三个就拦着轿的去了火车站。到火车站后在火车站转了一圈又拦了一辆轿的说去邓天恩的租房处,在轿的上我说想看看手机,乔伟始就从口袋里把手机掏出来,我看了之后把手机放在我口袋里了,然后就直接去了邓天恩的租房处,我们刚下车,王连生给我打电话问事办成没有,我说办成了,准备明天回家。然后我们三人就去邓天恩的租房处睡觉,第二天上午10时多我们三人就坐车回了唐河…………乔伟始说咱们不能白来,总得弄点钱,意思是没有弄着李响的钱,准备再抢别人的钱……骑自行车的那男子有25岁左右,偏瘦,身高1米7左右,其它情况没有注意……乔伟始从裤子口袋里掏出来的那把小折叠刀是一把“日美”的小折叠刀,单刃尖刀,刀身长约五,六公分,打开后长约十一、二公分。刀把及刀刃是黑色的。当时我没有看见乔伟始拿折叠刀扎许某,当晚我们打轿的到邓天恩的租房处,乔伟始说打许某时我用刀扎了许某一下,不知道有事没有。我们抢钱后乔伟始的折叠刀应该还在他身上,至于最后他怎么处理了我不清楚。当时我也从口袋里拿出刀准备吓唬许某,但路边围观的人多,我害怕他们报警就又装进口袋里了。但我没有用刀扎许某。我拿的刀也是一把折叠单刃尖刀,刀把是黑色的,刀身是黑白迷彩色的,刀身长约7公分左右,打开后有十四、五公分。我害怕被警察查着身上有刀,当天晚上打轿的到邓天恩的租房处时经过白河时将刀扔进白河里了。邓天恩是否殴打许某我没有注意……因为路过的人较多,我们说是因为要账才打他,别人也不会阻拦。其实这只是个借口。王连生说他认识许某,所以我们抢钱时,王连生藏起来了,我也不知道他去哪里了……当晚抢钱时我穿土灰色的薄袄,黑裤子,白色运动鞋。王连生穿黑袄,蓝色牛仔裤,邓天恩也穿黑袄,蓝色牛仔裤,黑色运动鞋。乔伟始穿穿黑袄,灰白裤子,戴浅蓝色及黑色带格格的口罩。估计是乔伟始怕别人认出来。所以刚吃过晚饭行动前就把口罩带上了。抢钱时一直戴着,逃跑时戴着口罩逃跑的。我们抢来的手机是一部白色翻盖的步步高音乐手机,没有注意型号。我从乔伟始那里把手机拿过来是想把手机要回来回家给我女朋友景园。但她不要,于是我从唐河老桥经过时就将手机扔在河里了。一是害怕警察根据手机找到我们,二是给女朋友她不要,我心里比较气,所以从唐河老桥经过时就将手机扔在河里了……我们当晚抢有两千元钱及一部手机。当天晚上打轿的到邓天恩的租房处后我拿出钱分给邓天恩二百元,分给乔伟始三百元,剩下的钱我给邓天恩、乔伟始各充三十元的手机话费,其它的钱是我们共同抽烟、吃饭及玩花光了……2)被告人王连生的供述(2011年12月19日,见卷二P41-45):……2011年12月13日下午,我在华光宾馆内上班时,在华光宾馆后厨上班的好朋友谭红江给我说他们后厨的同事李响老是欺负他。12月14日晚上,我找到谭红江,问他想咋办,谭红江说想打李响一顿,我说我不想在华光干了,我找人帮你打一顿,谭红江说明天正好发工资,你把他打一顿,顺便把他工资也弄了,我同意了。商量好后,当晚9点多,我给张佳打电话,说我们宾馆有个人老欺负我朋友,让他找俩人帮忙教训一下这个人,张佳问有没有钱,我说明天正好发工资,到时候连人带钱你一块弄,张佳又问我那个人一个月工资多少,我说估计有个一两千,张佳同意了,说他明天下午就带人就过来。谭红江说的“顺便把他工资也弄了”就是把李响打一段,把他的工资顺便也抢了。我跟张佳讲“到时候连人带钱你一块弄”也是这个意思,就是让他把人打一段,顺便把李响身上的钱也一块抢了。2011年12月15日下午四点半,张佳给我打电话说他们过来了,一共三个人,就在宾馆门口,我让他们等一会。到下午五点半,我们发了工资,我领了一千一百余元。到六点半左右,我在武侯路与车站交叉口附近一个计生保健店门口见到张佳、乔伟始,邓天恩三个人,我请他们三个人到武侯路与车站路交叉口的东南角的项家菜馆吃饭,吃饭过程中,张佳问我李响的基本情况,有没有背景,住址,交通工具等情况,我一一都跟他们说了,最后决定晚上趁李响下班时动手,我负责在宾馆对面观察,张佳等三人在华光宾馆东侧二十二中东边路口等着,我看见李响后向他们三个报告,他们三个动手打人并抢钱。我跟张佳联系时让他喊几个人,乔伟始,邓天恩是张佳联系喊来的。吃饭的过程中,张佳从腰里取出来一个东西往乔伟始上衣左侧口袋内里放,边放边对乔伟始说刀“先放你身上’,但刀是啥样子我没看见。我和张佳等四人在饭店吃完饭,就在路上等,到晚上八点四十分左右,我跟谭红江打电话问店里忙不忙,能不能准时下班,谭红江说不忙,快下班了。然后我们四个人就往西走,到二十二中东边的一个道口时,按事先的分工,乔伟始和邓天恩等在道口,我继续往宾馆方向走,张佳说想过去先看看,就和我一起往宾馆门口走。我和张佳在离宾馆门口还有二三十米远的地方看到一个人骑电动车往东过去了,看样子很像李响,我就跟张佳说,张佳赶忙给乔伟始打电话然让他拦,很快乔伟始回电话说没拦住。我就给谭红江打电话,问李响是不是已经离开了,穿黑色外套,带个黑帽子,谭红江说是的。我就把这个情况跟张佳说了,很快乔伟始和邓天恩也到了宾馆附近。我们四个人到一块后,乔伟始和张佳说今天不能白跑一趟,我说没事,宾馆里还有人。然后我就给谭红江打电话,说弟兄们不能白跑一趟,你看宾馆里还有谁能下手,谭红江说还有程欢、杨涛、许某三个人没下班,程欢和杨涛喜欢一起走,不好下手,许某经常一个人骑自行车下班,他也刚发了工资,你们抢他是一样的。我把这个情况跟张佳、乔伟始、邓天恩三个人讲了,三个人都同意抢许某。商量好后,张佳、乔伟始、邓天恩三个人下坡往东到二十二中东边的路口等着,我留在大门口附近等。看到许某骑自行车走到宾馆门口东边约十米的地方,将自行车停下在拉上衣的拉链,我就赶紧给张佳打电话,说骑个自行车,往东去了,张佳问是不是穿个白衣服,我说是的,张佳说他看到了,然后就把电话挂了。我怕有人看见我,事后怀疑我,就扭头往西走。三、四分钟后,张佳、乔伟始、邓天恩西东向西边往我这边跑过来,我停下等他们,但他们跑到我身边是并没有停下,仍继续往西跑,我就扭头往东走,走到华光宾馆大门口东边时,看见许某从二十二东边到道口内推着自行车出来,然后骑上自行车向西往宾馆方向去了。我就给张佳打电话,问他咋样,张佳说事成了,我问他抢了多少钱,张佳说俩数,我问是不是两千,张佳说是的,然后就把电话挂了。打完电话,我就到车站路卧龙医院对面一家按摩店洗脚,洗完脚又一个人到卧龙路“快乐e家”网吧上网,一直上到12月16日早上7点多,我打的到汽车站,然后坐客车回毕店镇沙河铺村江河口老家了。一直到今天下午下午2点左右,我准备到南阳再找份工作,路过唐河,在文峰路口张佳的住处见到张佳和乔伟始以及另外三个不认识的娃,乔伟始说他们一会还有事,我就一个人走了,到新汽车站附近的自由空间上网,正上网的过程中被你们公安民警抓获……我没看到他们殴打、抢劫许某的情形,张佳、乔伟始、邓天恩在殴打并抢劫许某过程中是否使用工具我不知道,事后也没有问。我只知道抢了两千块钱,不知道是否还有其它财物。我返回时,我看到许某弯着腰,不停的用手摸背部,像是挺难受的样子。至于他身上是否有伤,因为离得较远,我看不清楚……3)被告人邓大阳的供述(2011年12月19日,见卷二P63-66):……我叫邓大阳,曾用邓天恩……2011年12月15日下午三、四点钟的样子,小龙、小一两个人在枣林街找到我,小龙说王连生告诉他说有个人老欺负王连生朋友,正好这个人发工资,估计有个两千多块钱,想让我们帮忙去把这个人打一顿让他半月起不来,并把他发的两千多块钱工资抢了,事成后给他们一千,剩下的咱们分,我就同意了。于是我、小龙、小一到武侯路找到王连生,晚上我们四个人一起在武侯路附近一个饭店吃的饭,吃完饭后,我们四个人又去一个网吧上了会儿网,大约晚上七、八点钟的时候,我们四个人到了武侯路二十二中门口附近,王连生说:“我给你们瞅住人(就是盯人的意思),人来了我给你们打电话。”王连生说完就去了他上班的酒店道口附近,我、小龙、小一三个人站在武侯路下坡附近一个小道口处,刚开始我们三个人商量的是让我先上去拦,我说:“我怕我拦不住,咱仨一起去”,最后我们三个人就商量着一起上去拦。谁知道过了一会儿王连生给小一打电话说:“人已经走了。”之后我们三个就过去和王连生汇合,小一说:“这人走了,白来了。”王连生说:“反正都发工资了”,王连生又说了一句什么话由于我当时站的稍微远一些没有听清楚,之后王连生打了个电话,王连生边打电话边往武侯路坡上边走,并给我们说:“我先瞅瞅,人下来了给你们打电话。”王连生说的“反正都发生工资了”,意思就是这个拦不住不要紧,可以拦下一个抢。王连生给谁打的电话我不知道。过了一会儿,王连生给小龙打电话说:“有一个人骑个车子就下来了。”王连生还告诉了小龙这个下来的人的名字,但是当时我没听清王连生说的这个人的名字。小龙接完电话后,我们三个人就往坡下小道口处站,那个人骑自行车快到我们跟前时,我们三个人上前拦住这个男子,小龙喊了一声这个男子的名字,这个男子没有答应;小一也喊了第二声这个男子的名字,并问这名男子是不是他,这名男子好像说了一句话,但是我没听清楚说的什么。我们三个人一起把这名男子拽下自行车,小一和小龙就拉着这名男子进了小道内,我在后面把这名男子的自行车推到小道里边一点放在路边,我当时之所以把自行车推到小道里边,就是怕路上有人看到我们。进了小道,小龙和小一问这名男子是不是叫**(名字我不知道),那名男子说是,小龙和小一又问这名男子来牌欠的钱什么时候还,这名男子说没来牌。小龙或是小一(具体哪个人我记不清了)问那名男子欠多少钱,这个男子说没有来牌,也不欠钱,小龙和小一两个人照这名男子身上踹了几脚,小龙对着我说:“你给老板打个电话,看他欠了多少钱?”我知道小龙是让我以他欠老板钱为名义抢钱,我就用自己的手机假装打了个电话,并对着手机自言自语地说:“老板在忙什么?那个娃找两天找到了,他还欠多少钱,有个五千块。”之后我假装挂断电话并对那个男的说:“老板说了,有五千块钱。”小龙和小一又踹了那名男子几脚把那名男子踹倒在地,那名男子在地上倒了有一分钟左右站了起来,那名男子站起来后就从口袋里掏出钱包,把钱包里的钱掏出来递给了小龙,这个时候那名男子的手机响了,我和小一都对那名男子说:“手机拿过来”,那名男子就把手机递给了小一,小一拿到手机后把手机卡抽出来扔了,小一把这个手机装口袋里了,我先往小道外走,小一和小龙在后面走,走的时候,小龙又踹了那名男子一脚并说:“你给我记住,还有三千块,三、四天后我们来拿”。之后我、小一、小龙三个人在武侯路打了个轿的到了火车站,在火车站我们又换打了个车回到枣林街我租住的地方,在我的出租屋里,小龙把钱拿出来,递给我二百块钱,给了小一三百块钱,小龙自己也拿了三百块钱。之后我们就在我的出租屋里睡觉,第二天我们三个人一起回的唐河……我们一共抢了两千多块钱,但是具体是多少我不知道,是小龙拿的钱。分给我的二百块钱我花了。我没有动手打那名男子。抢钱的时候,我身上没有带东西,我见小一身上带有一把小刀,是一把小折叠刀,但是小龙身上带没带刀我不知道。而且在抢钱时小一把刀掏了出来。但小一有没有用刀扎那个男子我不知道…………小龙名叫张佳,男,二十岁左右,个子1.70米左右,稍瘦,他是唐河县古城人;小一名叫乔伟始,二十岁左右,个子1.70米左右,偏瘦,他是唐河县人,当天晚上抢劫时小一戴了个口罩。;王连生,男,二十岁左右,个子1.75米左右,中等身材,哪儿的人我不知道……王连生和王连生的那个朋友有没有分钱我不知道……我们本来是想拦王连生说的第一个人的,但这个人没拦住……3、同案犯的供述:1)同案犯谭红江的供述(2011年12月19日,见卷二P20-24):……我平时就在宾馆的宿舍住,并且和王连生关系比较好。2011年12月13日,我和他聊天中说起李响老是欺负我,王连生就说能找人打他帮我出气,我就同意了。2011年12月14日晚上下班,王连生到我们宿舍睡觉,就问我想咋整李响,我没吭声,王连生就说:“不哩给他整个熊猫眼!明天发工资,我正好喊我的几个兄弟们过来挣点钱。”意思就是把李响打一顿,再把他的工资抢走,我听了感觉这样挺解气。王连生问我李响一个月能发多少钱?我告诉他估计能发两千块钱。然后他就用我的手机打电话说:“小龙,你们来南阳吧,帮我一个兄弟出出气,正好明天那个人发工资,咱们还能捞一把。”对方同意过来。后来我和王连生就商量定在第二天在宾馆门口下坡处人少的地方打李响、抢他的钱。12月15日下午发完工资我就不见王连生了,晚上上班期间王连生给我打电话我没有听见,给我发短信说让我接他电话,我看见短信后给他回电话,电话中王连生说他和他喊来的朋友们正在岗下的夜市摊吃饭,让我看见李响下班时给他打电话,我说中。八点多钟我看见李响下班离开厨房,就给王连生发了一条短信:“下班了”,那会儿我还在忙着干活,过一会儿王连生就打过来电话说:“没有看见李响,你看看师傅们还有谁没下班,不能让我喊的兄弟们白跑一趟!”我跟他说:“程欢、杨涛、许某三个人没下班,程欢和杨涛喜欢一起走,不好下手,许某经常一个人骑自行车下班。”他让我看看究竟走没有,我跑到后厨那边瞅瞅,给他回电话说刚走。后来我又跟王连生他们打电话问:“咋样?”王连生说:“今天晚上没有捞住钱,让兄弟们白跑一趟,因为这快跟兄弟们闹翻了。不过没事儿,你以后有啥事了还给我打电话联系。”这之后我们就没有再联系了……我让王连生喊人抢李响就是想整李响出气。后来我向王连生等人提供许某离开的信息,我知道王连生等人会抢许某,因为王连生喊的人如果白跑一趟没抢到钱,我也感觉不好意思,人家毕竟是来帮我出气的。12月15日晚上十点多,我在宿舍睡觉,听同宿舍的陈东升说许某被抢劫了……王连生有20多岁,家是唐河的,较瘦,身高一米七左右。一个月前来华光宾馆当服务员,去过我们宿舍几次,我们就认识了。我不知道王连生当晚喊了多少人……2)同案犯乔伟始的供述(2011年12月19日,见卷二P53-56):……我叫乔伟始,外号小一……2011年12月14日晚上,我在家里歇着,小龙给我打电话说:“明天咱们去南阳吧,有点事。“我问:“啥事?”他说“你过来了咱们说说。”我就骑我的摩托车到小龙住处找他。到他住处后他给我讲第二天到南阳到朋友要账,我同意,约好第二天下午一起坐车去南阳。12月15日下午我到小龙住处找他我俩坐汽车到南阳,赶到时是下午三、四点钟,我俩一起去找天恩,玩到天黑时又一起找到连生,在一个饭店吃饭,吃饭时我们在一起商量晚上怎么干。我听明白了,意思就是有人想让我们帮助出气,晚上就以要账的名义把那个饭店师傅揍一顿,正好他刚发完工资,身上有钱,顺便把他钱也拿过来。王连生当时说:“那货没啥背景,整他没事。”计划晚上趁他下班时动手,王连生负责在宾馆对面观察,小龙我们三人在学校东边路口等着,等他看见李响后跟我们三个说,我们开始动手打人抢钱。晚上八点四十分左右,王连生就打电话问情况,电话里说快下班了。然后我们四个人就往西走,到中学门口附近的道口时,按事先的分工,我和邓天恩等在道口,张龙和王连生一起往宾馆门口走。没过一会小龙就给我打电话让拦住那个骑电动车的,我刚回过神那个骑电动车的就过去了。我给小龙回电话说没有拦住。然后我和天恩一起去找他们俩,没有干住活感觉很恼丧,见到他俩后我就说:“哎,白跑一趟。”王连生说没事,后边还有人,让我们等会。并且又打电话联系。然后我和天恩、小龙三人就一起回学校边上的道口等,没过多久王连生就给小龙打电话说过来那个骑自行车的拦住,我们三人就上前拦,对方是年轻娃,二十多岁,小龙喊对方的人名“**斌”,对方停下来,我和小龙去拉住那个年轻娃往道里头较偏辟的地方拽,天恩推他的自行车。进了小道,小龙问这年轻娃:你是不是叫**斌?那名男子说:“是的”,小龙又问这年轻娃:你来牌欠的钱什么时候还?这年轻娃说:我没来牌。小龙问那年轻娃:“你欠多少钱?”这个年轻娃:“我没有来牌,我不欠钱”,小龙和我就照这名男子身上踹了几脚,小龙对天恩说:“你给老板打个电话,看他欠了多少钱?”天恩假装打了个电话,说还欠五千块钱。小龙和我又踹了那名男子几脚把那名男子踹倒在地,那名男子在地上倒了有一分钟左右站了起来,那名男子站起来后就从口袋里掏出钱包,把钱包里的钱掏出来递给了小龙,这个时候那名男子的手机响了,我就对那名男子说:“手机拿过来”,那名男子就把手机递给了我,我把手机卡抽出来扔了,手机装我口袋里了,然后我们就开始离开,走的时候,小龙又踹了那名男子一脚并说:“你给我记住,还有三千块,三、四天后我们来拿”。之后我们打了个轿的到了火车站,在火车站我们又换个轿的到天恩的住处,到屋后,小龙把钱拿出来,递给天恩二百块钱,给了我三百块钱。之后我们就在我的出租屋里睡觉,第二天我们三个人一起坐汽车回唐河……我们当晚一共抢了两千多块钱,是小龙拿的钱。分给我的三百块钱花了。我们抢的手机在轿的车上给了小龙。天恩没有动手打那男子。我们三个抢那年轻娃时连生怕被认出来,没敢到跟前……我们刚拉住他进道口,吓唬他的时候,我亮出刀,后来我转到他后面怕他跑,小龙在推搡他的时候,那年轻娃后退一下就撞到了我手里的刀。刀是那种裁纸刀,刀片可以推拉,较薄,刀柄长十厘米左右,刀片长五、六厘米,宽一厘米左右。我经常就带在身上,那天用过后在打的之前就随手扔了,说不清扔的位置。当晚打那个年轻娃拿刀主要是想吓唬吓唬他,叫他老实交钱。当晚在饭店吃饭计划分工时小龙他们就说让我拿个刀……连生和让连生为他出气的那个朋友有没有分钱我不知道……当天晚上就我一个人戴的口罩。因为我害怕被人认出来。小龙名叫张佳,男,二十岁左右,个子1.70米左右,稍瘦,他是唐河县古城人;连生,男,二十岁左右,个子1.75米左右,中等身材,哪儿的人我不知道,全名我不知道;天恩、男,二十岁左右,个子1.60米左右,稍瘦,和小龙关系很好,全名我不知道……4、书证: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见卷二P1-5;2)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于2011年12月25日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见卷二P6;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2010)唐刑初字第304号见卷二P7-13;4)被害人许某于2012年3月8日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条:见卷二P85。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佳、王连生、邓大阳及辩护人李辉、余和平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佳、王连生、邓大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佳、邓大阳在作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均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连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佳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王连生的辩护人提出的王连生系从犯的辩护观点,因王连生积极参与预谋,并指认被抢目标,参与抢劫作案,应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其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三名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佳在缓刑考验期间又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王连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邓大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张佳的刑期扣除原判羁押刑期5个月27日,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王连生的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邓大阳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 鹏审判员 刘 丽审判员 冯雪松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晓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